在日本被解雇前為何要用完休假?
2009年03月17日 14:58
問:我是一名零件工廠的派遣社員,公司昨天早上念了解雇人員的名單,上面有我的名字。公司說讓我們工作到今年3月26日。因為每年,派遣社員都有10天的有薪假期,我一天都沒用過,本來打算黃金周的時候用的,但會社一定要我們在26日前用完。公司這樣做是否不合理?難道不應(yīng)該把休假換成工資給我們嗎?
答:公司在解雇你們之前,提前一個月通知了你們,這是符合有關(guān)規(guī)定的。既然會社讓你們派遣社員干到今年3月26日,即意味著所有和會社有關(guān)的事在此前就要辦完,包括你的帶薪假期。在你們被解雇之后,你和這家公司沒有任何關(guān)系,有薪假期也就沒有任何意義。因此,會社在解雇之前,讓你們把有薪假期用完,也沒有不合理之處。我也聽說過有的公司是把休假折算成工資給員工,但這不是法律規(guī)定,只是公司自己的規(guī)定,你們公司沒有這項規(guī)定,那就是說休假就是休假,要用完它,不用就等于浪費了。(摘自日本中文導(dǎo)報網(wǎng))
【編輯:王海波】